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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展试点这三类中药材按照传统既是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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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一些中药材在民间往往作为食材广泛食用,业内常称之为“药食同源”,《食品安全法》中将其称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实行目录制管理。

11月29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参、*芪、杜仲叶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号)指出,对*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后续将继续研究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本次河北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参、*芪、杜仲叶的试点方案,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可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试点。

具体要求如下:

1.在河北省内食品(含保健食品,以下同)生产企业开展以3种食药物质为原料,按照传统生产工艺加工的普通食品试点生产。试点食品类别限于糖果、配制酒、冲调谷物制品、粥罐头、代用茶、饮料等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关品种生产许可后,方可开展试点生产。

2.在河北省内食品经营单位开展以3种食药物质为普通食品的销售试点,销售形式主要是食用农产品、以3种食药物质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3.严格销售区域和销售方式。试点生产的产品仅限于河北省内销售,不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到省外。

4.在省内餐饮服务单位(不含学校食堂)开展以3种食药物质为原料,按照传统加工工艺和饮食习惯进行加工的餐饮食品试点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上述试点食药物质限于以炖、煮方式加工制作的餐饮食品。

试点期限自核定之日起1年,试点结束后,试点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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