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同源物品,现行食品法称为“物质”,在当前繁荣的朝阳产业:食品工业以及上游的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行业之中,自年开始,食药同源就一直是个伤不起的话题。
根据法律设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意味着由卫生行*部门担负主要的管理职责,所以常看到原食药总局需行文向卫生部门询问某物质的性质或归属。
与新食品原料制度一样,食品法律对食药同源物品采用目录制,初衷是保障食品安全。但近几年,无论从食品生产经营来还是从食品执法实践来看,卫生行*部门的具体操作却相当不合理。
已有的《食药同源目录》并未充分认识到中药(民族药)的特点,比如西洋参、人参、灵芝、杜仲叶虽被中国药典收载,但食用药膳也是国人悠久的历史传统,已经渗透进中国文化。
以人参为例,自古以来,中国人用人参泡酒、煲汤、泡茶,但长期以来的监管*策导致“中国的人参在药房、韩国的人参在厨房”。人参在卫生部开禁之前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所以广大参农的生计都受制于*策。我们可以发现这么一个现象:人参和西洋参同样进入药典,人参(五年以下种植)被划归新食品原料,西洋参即将划归食药同源。采用目录制的实质意义,就是一种行*许可,卫生部门的上述审批视角究竟如何,不得而知。
从去年公布的《关于征求将*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意见的函》看到,卫生部已查明了九种物质,现摘录两个:铁皮石斛在云南省和浙江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即食、煲汤、做菜、榨汁、泡茶、泡酒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西洋参在山东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切片泡水饮用、加工成细粉添入粥中食用、煲汤或直接烹制各种菜肴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法律明确,所谓的食药同源物质就是指“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其核心是传统。基于这一条款,卫生部门应做的主要工作是去研究考察历史?又基于上述煮粥煲汤明显的传统事实,是不是《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初就可以列入目录?问题又来了,既然现已查清楚了食用历史,那为神马还要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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